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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类事项百问百答(一)

2019-09-02 09:04:38来源:本站

为贯彻落实省、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办事人员的疑问,更好的服务百姓、服务企业,主动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助力企业发展。现制定环保审批问题及解答(百问百答)。

 

环保审批问题及解答(百问百答)

 

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常见问题及解答

1.我单位计划新建(改建、扩建)XXXX工程项目,请问是否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4月28日公布)规定

6. 环评手续应该在项目建设哪个阶段办理?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7. 现状环评企业是否可以改扩建?

答:《关于切实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6〕76号)明确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划但符合其他要求的建设项目,除环保升级改造外禁止新、改、扩建,并要由当地政府提出搬迁方案。

8. 是不是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都要建设中水处理站?

答:《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石规发〔2015〕9号)有明确对定,建筑面积在3万平米以上住宅小区应设置中水回用设施,其他建设项目请以相关部门要求为准。

9. 在环评审批中新建项目能否占用农村集体土地?

答:不能。

10. 房地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能否分期验收?

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11.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是否还需要验收?

答:按照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都未明确登记表项目验收。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也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如果存在超标排污等其他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12. 专业从事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等洗涤的服务行业需要做环评吗?

答:按照最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16项的要求,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做报告表,其他做登记表。

13. 申报环评审批时,需要总量确认书吗?

答:申报环评文件审批时,不需要提交总量确认书。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第一章“(二)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均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因此,提交环评时不需要总量确认书,但批复环评前要提交总量确认书。

14. 审批环评报告时,需提供“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这一项是企业提供还是环保部门提供?

答:由企业提供。

15. 环评批复后,项目有变动,但不是重大变动,企业做了补充环评,需要审批部门走审批程序吗?

答:不需要走审批程序。根据项目单位请示,出具审查意见函告即可。

16. 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标准?

答:以无组织面源排放点为计算基础,两个车间分别有一种废气,各计算50米距离。一般性气体以非甲烷总烃计算,醛类等特殊气体单独计算。

17. 《石家庄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第37条:开展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中要求“禁止新、改、扩建生产和使用涉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的项目。”请问迁建的是否属于禁止范围?

答:如您公司搬迁建设,产品、产能未扩大,按原产业政策执行,但需要进入园区,按现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建设。

18. 南水北调干渠中线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是多少?

答:距离南水北调防护网100米以上。

19、养殖场需要办理报告书/报告表吗?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一、畜牧业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设计环境敏感区的需要办理报告书,其他的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

20、物流配送项目的企业问到,应该是做报告表还是登记表?

答:根据管理名录(2018年现行版)中180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属于报告表,其他为登记表,故不含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普通物流配送项目应做登记表。

21、登记表网上备案的项目提交后发现填写信息错误怎么修改?

答:登记表一但提交备案,不能修改,可重新填报。

22、建设单位办理环评手续后,单位名称有变化,需要重新做环评吗?

答:若实际生产情况未发生变化,不需重新办理环评,需要工商部门出具变更证明。

23、没有规划环评的地区,新上工业项目,环评附件需要出规划和国土的证明吗?

答:需要。

24、租用厂房办理环评是否可以,应满足什么要求?

答:可以。所租用的场地应满足卫生防护距离、土地、规划等方面的要求,且须有排水去向。25、生物质锅炉改电,需要做技改环评吗?

答:根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以上的做报告书,其他(不包括电热锅炉)做报告表,电热锅炉不在名录范围,因此,单纯进行生物质改电,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5、建设项目选址要求有哪些?

答:建设项目选址、布局、规模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以及符合规划环评、生态红线等“三线一单”空间管控要求。

26、企业技改后,没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是否需要重新总量指标核定?

答:只要总量排放不增加,就不需再进行总量指标核定。

27、企业在2018年备案砖瓦生产项目,现做环境影响评价,是否能审批?

答:按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全市禁止新建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铸造、有色、碳素、钙镁、煤化工、砖瓦、陶瓷等高污染、高耗能项目。

28、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已有企业,要求进行技术改造,是否可行?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6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9、企业生产工艺中有退火工艺,涉及vocs(非甲烷总经)的新建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区?

答:按照〈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十四)加强VOCS排放源头控制。“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的相关要求,进入工业园区。

30、企业生产活动中涉及VOCS的改扩建项目,是否必须进入园区?

答:按照〈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十四)加强VOCS排放源头控制。“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的相关要求,新建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改扩建类项目暂不需进入园区。32、如果所建设的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相关事项,是否还需办理环评?

答:划归行业类别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行业的,无需办理环评。

33、包装印刷项目,使用水性漆的,是否必须进园区?

答:按照〈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十四)加强VOCS排放源头控制。“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规定,包装印刷项目进园区。

34、企业减小生产规模是否需要重新环评?

答:该种情形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报批手续,有关情况可直接环保主管部门报备。

35、不办理环评手续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6、为什么环评手续无效?

答:(1)建设地点发生变化;(2)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增加了生产工艺;(3)生产设施发生变化或增加了;(4)产能扩大了;(5)降低环评等级;(6)越权审批。

37、干混砂浆企业有立项及发改部门出具的在可控范围的批文,有建设用地手续及规划选址预审意见,材料齐全,环评可以批吗?

答:可以。

38、机动车维修厂有烤漆房业务的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和排污证吗?

答:租赁的房屋开办机动车维修,不属于建设项目,不属于环评办理范围,烤漆房不在固定污染源管理名录中,暂不需持证排污。建议修理厂上相应环保设施,达标排放。

39、环评审批收费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0、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全市禁止新建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铸造、有色、碳素、钙镁、煤化工、砖瓦、陶瓷等高污染、高耗能项目,水泥砖是否列入禁止新建行列?

答:按照国民经济分类管理名录水泥砖属于水泥制品制造,不属于砖瓦行业。

41、环评审批之前是否需要提供项目备案意见?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第六条第4条的规定,对产能过剩行业,需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其它项目实行并联审批。

42、我企业是重点管理,已由市行政审批局核发国家版排污证,现在我企业想做锅炉技改环评,哪里审批及换发排污证?

答:锅炉技改环评在县审批局批复即可,环评批复完成后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排污证变更。

4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什么?

答: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44、生物质锅炉还能用吗?

答:《河北省燃煤锅炉改造提升三年作战计划》要求,城市主城区和县城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和燃油(醇基燃料)锅炉。

二、排污许可常见问题及解答

45、我单位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答: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未列入名录,暂不需办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纳入年度换证计划的)申请国家排污许可证;属于重点管理的由市审批局负责审批,属于简化管理的由县局负责审批。未纳入年度换证计划的,按照《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理河北省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需办理国家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办理省版证的单位,需向我局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46、我单位未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也不符合其他需办证的情形,但我单位持有河北省排污许可证,请问省版证到期后,是否需要办理续证手续?

答:按照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689号)要求,未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所持省版排污证到期后,不需延续排污许可证。同时,根据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调整情况,适时纳入名录后按要求申领。

47、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如何填写?

答:有行业技术规范的,按行业技术规范填报,未出台行业技术规范的,先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要求填写。

48、办理省版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在国家版排污平台下载);(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要求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环保备案手续或已到期的排污许可证原件;(4)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5)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6)授权委托书。

49、什么时间申领排污许可证?

答:(1)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应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2)新建排污单位应当自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50、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51、国家版排污许可证在哪里申请?

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网址:

52、排污许可制如何与环评制度衔接?

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都是我国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如何实现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是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重点。《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中提出,通过改革实现对固定污染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管控的全过程监管,环评管准入,许可管运营。环评制度重点关注新建项目选址布局、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污许可与环评在污染物排放上进行衔接。在时间节点上,新建污染源必须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在内容要求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要纳入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监管上,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53、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答: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三方面。(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证书编号、二维码以及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确定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2)许可事项主要包括:①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②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③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3)管理要求主要包括,①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②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的信息公开要求;③企业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54、为什么现有企业的许可限值原则上按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来确定?

答:企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是现有企业污染治理的最基本要求,超标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将依法实施处罚,国家层面对于现有企业其许可限值按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指标来核定,即不因为实施排污许可制改革而增加对企业的额外负担,这有利于排污许可证制度顺利与现有环境管理要求相衔接,从而保障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推行,以最小的制度改革成本推进制度的快速落地,实现管理效能的提高。同时也有利于实现企业间的公平。

55、地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内容如何纳入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国家要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的应急措施。因此在排污许可的制度设计中,要求将地方依法依规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文件中对辖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具体要求纳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特殊时期和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企业应当承担的减排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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